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高秋芬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 計 1,500元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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