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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小,146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保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460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杰 被 告 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思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高秋芬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V%2C115%2C%E5%8C%97%E5%B0%8F%2C1460%2C20260730%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