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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簡,1355,2026073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1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龍楊國際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13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民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蔡沂彤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金龍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