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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簡,609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091號
原 告 何以諾
被 告 施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0,247
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9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72萬8,000元) 1 利息 772萬8,000元 115年6月9日 115年7月27日 (49/365) 6% 6萬2,247.45元 小計 6萬2,247.45元 合計 779萬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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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V%2C115%2C%E5%8C%97%E7%B0%A1%2C6091%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