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簡,609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091號 原 告 何以諾 被 告 施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0,247 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9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72萬8,000元) 1 利息 772萬8,000元 115年6月9日 115年7月27日 (49/365) 6% 6萬2,247.45元  小計       6萬2,247.45元 合計        779萬247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V%2C115%2C%E5%8C%97%E7%B0%A1%2C6091%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