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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簡聲,161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劉育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張翠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 度北簡字第696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96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2年7月26日、114年12月17日、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其餘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96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茲因本案鑑定範圍源於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時法院就是否行鑑定及鑑定項目為訴訟指揮,鑑定範圍如何形成與聲請人同意鑑定之前提,又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於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時關於時效抗辯於何時提出之相關記載,以及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時聲請人之陳述,均未見記明於筆錄,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合於前揭規定,爰准許發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3月7日、113年9月23日勘驗程序之錄音光碟部分,依上開說明,勘驗程序非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規定所規範之對象,自無法庭錄音可供調閱,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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