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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簡聲,162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劉育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61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61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之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61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之當事人,其為核對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時之陳述內容,以行使抵銷抗辯,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合於前揭規定,爰准許發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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