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簡聲,189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李翊銘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552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逾期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智凱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V%2C115%2C%E5%8C%97%E7%B0%A1%E8%81%B2%2C189%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