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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管理費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補,1892,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好時機大樓管理委員會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892號原 告 好時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亞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