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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