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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補,1905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侯金玉 訴訟代理人 林采彤律師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1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1萬2,021元) 1 利息 21萬2,021元 114年5月23日 115年6月8日 (1+17/365) 5% 1萬1,094.8元  小計       1萬1,094.8元 合計        22萬3,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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