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張真純 張義郎 張仁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557元,及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張真純邀同被告張義郎、張仁愛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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