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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嘉原小,16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洪英竣 被 告 石催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宗軒附註: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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