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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嘉小,437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437號 原 告 方柏皓 被 告 張盛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8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59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 ㈠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5日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甲車),沿嘉義市世賢路4段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途經世賢路4段與民生南路交岔路口,其行車方向燈光號誌為圓形紅燈、右轉箭頭綠燈、直行箭頭綠燈,遵守燈光號誌直行通過,被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乙車),沿世賢路4段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途經上開交岔路口,其行車方向燈光號誌為圓形紅燈、右轉箭頭綠燈、直行箭頭綠燈,未遵守燈光號誌,闖紅燈左轉彎,因而發生碰撞。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為肇事原因,原告遵守燈光號誌,對於被告違規猝不及防,無肇事因素,雖其當時時速60公里,核與肇事因素比例之判斷無關。㈡原告先委由弘佳汽車服務廠修復甲車,支出第1筆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2,100元,包含零件11,800元、工資18,500元、塗裝11,800元,再委由嘉毅汽車電機修復,支出第2筆修復費用13,700元,又委由祥燦汽車修復廠修復,支出第3筆修復費用28,725元。被告不爭執第1筆為車禍造成,惟否認第2筆、第3筆,依原告所提出由竣緯汽車保養廠於115年6月4日出具之工作單,原告自114年8月22日起至115年4月21日止之出勤刷卡紀錄,及原告於114年12月14日前後、115年1月30日、115年3月13日與義和汽車阿凱對話之簡訊截圖,亦不能證明第2筆、第3筆為車禍造成,自應認定原告因車禍支出之修復費用如第1筆所示,不含第2筆、第3筆。㈢甲車為96年1月出廠之非運輸業用汽車,遭毀損時出廠已逾5年,第1筆修復費用包含零件11,800元、工資18,500元、塗裝11,800元,零件部分以附表所示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為1,180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31,480元(計算式:1,180+18,500+11,800=31,480)。㈣被告為肇事原因,不得請求原告賠償損害,其以乙車修復費用54,000元及代步車租金14,400元抵銷,核屬無據。㈤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480元,及自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翌日即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
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逾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
修復費用估定為1,180元。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800×0.369=4,35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800-4,354=7,446
第2年折舊值    7,446×0.369=2,74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446-2,748=4,698
第3年折舊值    4,698×0.369=1,73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698-1,734=2,964
第4年折舊值    2,964×0.369=1,09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964-1,094=1,870
第5年折舊值    1,870×0.369=69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870-690=1,180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EV%2C115%2C%E5%98%89%E5%B0%8F%2C437%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