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謝慶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15元,及其中新臺幣30,494元自民國115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宗軒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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