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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嘉簡,385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嘉簡字第385號上 訴 人 林宛璇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1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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