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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EV,115,嘉簡,677,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田文吉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嘉簡字第677號原 告 田文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已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4,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