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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司催,35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麗珠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5年7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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