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265號抗 告 人 A05
抗告人與相對人A02、A003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114年度家暫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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