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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家暫,265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265號抗 告 人 A05

抗告人與相對人A02、A003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114年度家暫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國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4%2C%E5%AE%B6%E6%9A%AB%2C265%2C20260731%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