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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家補,474,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A01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74號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