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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LCDV,115,促,56,2026052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信愷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促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黃信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5,876元,及其中本金63,781元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