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6號附民原告 金以光附民被告 夏漢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法 官 楊青豫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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