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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4091,20260731,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方新華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方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4,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