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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4241,20260731,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吳濬宏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濬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9,50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1,535元,及其中新臺幣260,000元部分,自115年3月21日起至115年4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