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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4363,20260731,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丁升豪兼丁文佑之繼承人王貴碧兼丁文佑之繼承人丁士恩即丁文佑之繼承人丁翊庭即丁文佑之繼承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珮宇 債 務 人 丁升豪兼丁文佑之繼承人
王貴碧兼丁文佑之繼承人
丁士恩即丁文佑之繼承人
丁翊庭即丁文佑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貴碧
一、債務人丁士恩、丁翊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文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升豪、王貴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5,66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丁士恩、丁翊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文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升豪、王貴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