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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5597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郭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981元,及其中新臺幣67,536元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郭瑞明於97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迄101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8,981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7,536元自101年9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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