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5661,202607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陳錫瑛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錫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984元,及其中新臺幣34,18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72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