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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5669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69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王嬌愛

陳俊仲

一、債務人陳王嬌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0,845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陳王嬌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俊仲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陳王嬌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477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王嬌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仲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5%2C%E5%8F%B8%E4%BF%83%2C5669%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