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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5679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79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温原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3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5%2C%E5%8F%B8%E4%BF%83%2C5679%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