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5685,202607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林桂安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桂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3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7,0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3,2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6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088元 林桂安 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03 002 新臺幣113233元 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7.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088元 林桂安 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113233元 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