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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5693,202607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楊秀玲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33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秀玲於民國91年09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