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745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杜啟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02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70029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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