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詹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7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18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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