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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5835,202607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3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李孟容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孟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78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3,78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