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5839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3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俊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0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俊呈於民國113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528。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8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526元 林俊呈 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93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5%2C%E5%8F%B8%E4%BF%83%2C5839%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