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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司促,5901,202607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3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董佳恩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董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5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董佳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14日止累計40,524元正未給付,其中39,800元為消費款;72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9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800元 董佳恩 自民國115年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