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債 務 人 羅麒偉
蒙桂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7,546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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