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07號原 告 趙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恩美、趙安惠、趙淑貞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原告之應繼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471元【計算式:(203,130+554,040+235,657)×1/6=165,471,(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4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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