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補,437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蔡忠憲 盧源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鴻信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400元【計算式:62㎡×22,700元/㎡+77,000=1,48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街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楊鴻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另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資料,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玲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5%2C%E8%A3%9C%2C437%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