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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重訴,31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林正雄

林宗達(原名林育華)

林家宇林志旂(原名林育琮)

黃正宏

黃榮宏

黃鄭隆

黃鄭臻

黃世昌黃笙榮林清欽

曾巧惠

曾沁琳曾麗珊林昕曈

王滿足

林淑仙

林淑珮

呂鎂珠

黃昭廷曾一修

曾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被 告 林黄芳枝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淞被 告 黄勉 黃劉蕣陳林不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李健綱李盈瑩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健綱林金傳林文雄

林文義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欽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強被 告 林恬熙(林士傑之女)

林葦亮(林士傑之子)

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李嘉葳被 告 林雲秀林美純林韓錦蘭

陳鐵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辯論意旨狀。被告林韓錦蘭應陳明鳳岡路五段57巷28號房屋之一層登記面積為104.34平方公尺,何以現況占有使用系爭1406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35.75平方公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佩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4%2C%E9%87%8D%E8%A8%B4%2C318%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