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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司催,334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黃淑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股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3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38610-9 1 500 附註:

一、請聲請人將附件「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填妥後寄至本院,並於聲請公告網站狀送達本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並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如主文第四項所示)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5%8F%B8%E5%82%AC%2C334%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