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司票,1373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衛嘉華 相 對 人 嚴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台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所簽發票號WG0000000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5%8F%B8%E7%A5%A8%2C1373%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