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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消債更,56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麗珍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佩芸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6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個人資料查
    詢資料(如查無,仍應提出「查無開戶資料」或「查無明細
    」之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已提出部分免再陳報)、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
    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
    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已提出部分免再陳
    報),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分別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
    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名下動產(車號
    :000-0000、ABQ-0871、129-CQJ)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
    ,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
    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現是否仍任職於德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並提出現職工作自114年12月至115年6月份之薪
    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
    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
    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
    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或其他營利所得,請一併陳報並提出
    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
    清冊(正本)。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數額為多
    少?
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已提出部分免再陳報),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
    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二、請陳報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強制
      執行案件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
      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已提出部分免再陳報)。
十三、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
      ,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或收支持平,更生方
      案將無履行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為避免進行無
      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
      、列出計算式,並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是否
      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
十四、債務人戶籍地設籍於新竹縣,然未居住於該址,改另行租
      屋之考量及必要性為何?
十五、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即113年3月9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
      為何?
十六、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
   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
      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
      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
      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
      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6%B6%88%E5%82%B5%E6%9B%B4%2C56%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