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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消債清,1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心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謝佩芸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01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中國帳戶、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
    面,及自113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
    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
    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
    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
    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正本)。 
五、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個人資料查
    詢資料(如查無,仍應提出「查無開戶資料」或「查無明細
    」之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則免再提出)。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名下動產之
    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
    前二手市值)?名下動產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
    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輛是
    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
    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
    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目前身體狀況?現是否仍於
      新口味小吃工作?目前每月薪資未達115年度法定最低工
      資之原因為何?請提出114年12月至115年6月份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
      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
      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
      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或其他營利所得,請一併陳報並
      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二、請說明是否扶養母親?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
      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若未
      支出,不得列入)?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各自分擔金
      額?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113、11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聲請人母親之醫療診斷證明書。 
十三、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
      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
      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已提出部分免再陳報)、請向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
      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十四、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
      (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
      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
      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
      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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