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V,115,竹小聲,3,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第一村第一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魯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原審於言詞辯論期日有無向原告發問或曉諭,令其就訴訟關係、所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定相關規定為必要之法律上陳述及適當之言詞辯論,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15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竹小字第173號事件之原告,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及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錄音光碟,並未具體說明本院11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有何未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況聲請人尚得經由閱覽卷宗取得開庭之文字紀錄,以明瞭法院及當事人於該期日陳述之內容。是聲請人逕請求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