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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除,12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楊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SX-10170-0 1 784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9%99%A4%2C121%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