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魏翊洳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6-NX-7670-4 1 4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7-NX-12001-1 1 112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8-NX-20996-7 1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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