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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除,149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林裕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01 宋仁鴻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光華簡易分社 民國115年1月31日 新臺幣25,542元 YB0075026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9%99%A4%2C149%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