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HM,115,抗,282,2026072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即受刑人繆翔恩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執行檢察官訊問時,身體狀況確實是健康的,並沒有大腸激躁症,民國114年12月19日當天確實因為睡過頭導致沒有前往社會勞動,是因為家中母親需要洗腎,需要我補貼家用,真的因為工作太累才睡過頭,如果要逃避社會勞動,何必打電話去請假。抗告人也不願意得到大腸激躁症,抗告人知道社會勞動得之不易,希望可以完成社會勞動。抗告人除了上班太累來不及打電話請假,大多數都有打電話請假,也有補上大腸激躁症的就醫證明,並非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請求再給予機會履行社會勞動折抵刑期,抗告人現在身體狀況健康,不會再發生大腸激躁症,會積極配合社會勞動等語。
二、經查:㈠、抗告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簡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確定。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分案執行(114年執戊字第7287號之1),經該署檢察官傳喚抗告人到庭說明並審核後,准予有期徒刑部分易服社會勞動、罰金部分易服勞役10日,自114年11月11日開始履行,原預計於115年9月10日履行完畢,然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抗告人114年12月履行0小時,115年1月履行0小時,截至115年2月24日止,累積僅履行9小時,尚餘909小時未履行,經3度發函告誡後,由執行檢察官終結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改命抗告人入監執行(115年執再字第262號),抗告人於115年7月15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5年12月22日。㈡、抗告人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確實有多次無正當理由未到、生病請假之紀錄,且累計僅履行9小時,以上均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查核無誤,縱使抗告人主張,其有以電話請假,然仍有多數未請假未到場之情況,縱有請假,亦有部分無正當事由之情況,其履行社會勞動之態度確實不佳,且成效不彰,與每月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相去甚遠,顯然無法達到易刑處罰之目的,而抗告人雖以大腸激躁症無法履行社會勞動為辯,然抗告人抗告意旨卻稱,經常因工作太累睡過頭而忘記請假,則抗告人既然可以從事一般社會工作導致太累而睡過頭,卻又稱其當時因大腸激躁症而無法履行社會勞動,其辯解顯然自相矛盾,不足可採甚明。㈢、綜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執以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