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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附民,336 裁判日 2026-07-22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原 告 洪育蓁被 告 章佩如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學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M%2C115%2C%E9%99%84%E6%B0%91%2C336%2C2026072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