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新加坡商百達精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懿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永福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7萬4900元及利息,經本院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17萬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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