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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原易,56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珮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少連偵字第2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珮瑜被訴侵占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渝晏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M%2C115%2C%E5%8E%9F%E6%98%93%2C56%2C20260731%2C2